履職薈萃

禁止散播「港獨」 法庭須盡責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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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04:09:37評論

黃國恩 律師 民建聯常委 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雲南省政協委員

律政司就「港獨」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但不獲批准。判決反映出,司法機構部分人員對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沒有強烈維護國家安全的心態,未能全面準確履行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法定職責。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香港法院亦扮演重要角色,必須盡責履職。

維護國家安全是「必答題」,而不是「選擇題」。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第八條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可見司法機關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負有相當重要的法定責任,法庭一定要執行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社會穩定,彰顯法治公義。法官如在維護國家安全上意識不足、責任缺位,後果將十分嚴重。

維護國家安全 法官不能責任缺位

從法官的判詞可見,法庭拒絕頒發禁制令的原因,主要是認為香港已實施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已能處理相關問題,法庭不相信禁制令有真正作用,更「擔憂」禁制令會導致「一罪兩審」,並認為禁制令會損害言論自由,引發「寒蟬效應」。這些似是而非的論點十分牽強,犯上法律錯誤,並不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和法治原則。香港國安法能處理的案件,不代表香港法庭可以不作為,法庭有法定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切實執行有關法律。

而且,法庭判決只注意法律執行的技術問題,卻明顯忽略維護國家安全的凌駕性要求。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法庭沒有全面考慮律政司所提出的法律基礎事實,低估了禁制令對防範、危害和懲治損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性。

至於「一罪兩審」問題,禁制令與刑事檢控是兩回事,互不矛盾,反而對打擊違反國安法的行為有互補不足的效果,更具有阻嚇性,全面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所謂損害言論自由、「寒蟬效應」,更是言過其實,律政司的申請禁制範圍限於違反香港國安法,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禁止「港獨」歌曲根本無損言論自由,更不會造成「寒蟬效應」。法庭以保護所謂言論自由為由拒頒禁制令,未有充分考慮「獨」歌的危害性和煽動性,未有考慮言論自由也在法律上有必要的限制,特別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因此,在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方面,法庭似乎失職。判決一出,難免令「獨」歌傳播更廣泛,網上已下架的「獨」歌重新上架,判決客觀上催生、助長、縱容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對香港造成極大的損害。

律政司應積極考慮上訴

法庭亦沒有尊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行政長官涉及國家安全認定證明書制度。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但法庭錯誤認為,關於國家安全事宜不能全交由行政機關,法庭自身也可判斷。這論斷損害了行政機關的權威性。律政司應詳細研究判詞,積極考慮提出上訴,希望透過司法機關上訴機制澄清相關法律,讓司法機構自我糾正錯誤。如果在禁止「港獨」歌曲問題上,香港法院不能糾正錯誤,特區行政、立法機構有權依法採取一切手段禁止「港獨」歌曲傳播。

香港國安法不是一般法律,具有凌駕性。法庭要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審判時要根據香港國安法作出適當判決,這與司法獨立並不相悖,法官依然獨立按法律審理案件並作出公正判決,不受任何干預。司法審訊必須彰顯公平正義,保障市民、香港和國家利益,才能達至良好的司法公義。

香港實行普通法,普通法應與時並進。當今世界複雜多變,個別國家為維護霸權地位破壞世界秩序,死心不息反中亂港,香港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極其重要,特區政府有必要檢視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的有效運作,進行司法改革,行政、立法、司法機構應當互相協作,堵塞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保障香港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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